索 引 号 XM00114-02-24-2016-007 主题分类 市政府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社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6-08-12
标 题 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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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厦府〔2016〕260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市人社局将尽快全面完成待遇调整工作。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2005年起已连续调整了11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中有关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规定,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每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今年5月30日市统计局发布了2015年度我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360元,增长299元/月,比2014年同比增加5.9%。据此,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新一轮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本次定期待遇提高惠及了全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540多人。

  三、具体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额(299元)与各伤残等级相应百分比(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之积计发:一级270元、二级255元、三级240元、四级225元、五级210元、六级1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伤残津贴和本人工资的规定,继续设定保底金额。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增发后的待遇水平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计发标准的百分比之积的,调整至上年度(2015)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计发标准百分比之积的数额(保底额度),即:一级2895元、二级2734元、三级2573元、四级2412元、五级2252元、六级193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因《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其伤残津贴补差的规定并未溯及既往。对于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低于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仍然延续以前做法,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随社会月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2016年度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5)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299元)为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增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299元的50%计发,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299元的40%计发,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299元的30%计发,为9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增加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加额与相应比例之积计发。

  1、属配偶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15)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增幅299元的40%计发,即每月增长120元;

  2、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15)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增幅299元的30%计发,即每月增长90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的,增加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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