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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31 16:42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备案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内实施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特制定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备案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向市人才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存档备案。

  二、备案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备案对象为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三、备案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内容含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均设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

  四、备案材料

  (一)《厦门自贸片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二)人才中介机构章程、开展服务的流程和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原件1份;

  (三)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其中租赁的还需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及复印件;

  (四)办公设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五)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六)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七)备案单位如属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民办非企业的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八)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服务范围如有选择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域名注册手续,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的手续复印件1份;

  (2)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十)服务范围如有选择从事人才培训业务项目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适应需求的培训项目复印件1份;

  (2)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信息复印件1份;

  (3)开展培训项目的基本设施证明复印件1份。

  (十一)服务范围如有选择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信息复印件1份;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设备条件的证明复印件1份。

  注:以上材料有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备案部门审原件留复印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备案流程

  (一)由在厦门自贸片区内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进行备案;

  (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准予备案;对报送资料不全或有错的,则退回材料,并告知其补正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75号)文件精神,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备案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