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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31 16:47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实施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管理,现制定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实施细则。

  一、审批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二、审批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对象为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普通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一)民办技校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

  (二)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四)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其中教室和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2 平方米,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以上。

  (五)技工学校租用的办学场所应签订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

  (六)技工学校应配备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的实习、实验设施设备,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七)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任务。

  第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方面的教育。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审批材料

  (一)筹设民办技校,举办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简要的可行性分析、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的有效证明文件。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的有效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设立民办技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民办技校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3. 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明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5. 拟开设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采用教材;

  6. 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及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

  7. 各项管理制度的资料,主要有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各项制度;

  8. 《民办技工学校审批表》;

  9.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五、审批流程

  1.受理;2.审核(特殊环节:专家评审时限2个月,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公示);3.办结。

  六、审批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3个月(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二)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专家评审时限2个月))。

  七、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机制

  (一)创新日常监管方式

  人社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包含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和监督检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的厦门自贸片区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根据监管事项检查活动及监管权限的特点,因事施策,灵活选择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检查方式,提出具体措施。

  1. 完善厦门自贸片区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年度教学督导制度。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厦门自贸片区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年度教学督导,督导结果上网公示,对发现存在办学情况异常的技师学院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地调查,对督导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整改。

  2.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反馈机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审批实施部门收到审批管理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为审批。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审批报送人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属实或是现场勘查办学条件不符合审批办学培养层次要求的,当即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与此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报市人社局、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人社行政部门要自形成检查初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告知检查对象,并给予检查对象3个工作日的解释申辩期。在监管对象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回访,督促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3.接受日常的投诉举报。人社行政部门受理针对厦门自贸片区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的投诉和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4.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巡查手续和机制,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二)建立公示制度

  人社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举报必查,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抄报市人社局、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坚决打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自贸委投诉监督电话:0592-5627116、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问题,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