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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省属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31 16:48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备案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实施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现制定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培训学校备案事项管理实施细则。

  一、备案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省属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备案管理。

  二、备案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备案对象为法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三、备案条件

  (一)设立

  1.具备办学规模培训场所、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教室)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0人/年。

  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100万元以上(不含租赁),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专职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4.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上岗资格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6.1/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须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经验,董事会成员必须5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

  (二)分立、合并

  1、审查财务清算报告。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是否根据章程召开会议,并形成同意分立或合并的决议。

  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条件备案。

  (三)名称、类别、培训工种、地址变更

  1.名称变更: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是否根据章程召开会议,并形成同意更名的决议。

  (2)新校名符合“福建省+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括号内容为选项)的命名规则。

  2.类别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为民办技工学校的,参照申请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的申报条件。

  3.办学类型变更:

  (1)每个培训专业应至少具有2名以上具有上岗资格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2)《民办学校办学备案函》在有效期内。

  4.地址变更:

  (1)房屋租赁合同须与产权人签订,避免转租情况;

  (2)新址条件必须达到《关于调整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8号)规定: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教室)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3)房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

  (四)校长、举办者变更

  1. 校长变更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是否根据章程召开会议,并形成同意变更校长的决议

  (2)拟任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举办者变更:

  (1)核准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章程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是否根据章程召开会议,并形成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核实变更举办者后,该学校固定资产是否达到100万,及注册资金是否达到50万。

  (4)核实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对该国有资产附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的证明材料;属捐赠性质的校产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五)备案期限延续

  1.备案函须在有效期内,且申请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2.该校在备案期限内正常开展培训工作、不存在违规违纪及投诉问题。

  (六)终止

  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是否根据章程召开会议,并形成终止办学的决议

  2.债权债务清算完毕,财产清偿顺序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3.教职工、在校生得到妥善安置、无拖欠国家培训补助资金。

  四、备案材料

  (一)设立

  1.备案报告(附校园各类设施场所布局和面积的平面图纸)。内容主要包括:拟办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申办者简况,拟任法人代表,培养目标,拟设专业,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现有场地、师资力量、设施设备简况),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

  3.学校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详见《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闽劳社办[2004]195号);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6.拟设专业(含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清单);

  7.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

  8.现有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和数量);

  9.现有办学场地的产权或租赁协议(五年以上)及校舍合格验收材料,以及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材料;

  10.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备案表》;

  12.使用规范名称,培训学校为“福建省+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提供民政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1.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2.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分立、合并  

  1.学校出具学校财务清算的报告;

  2.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提交备案报告;

  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按照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定条件申报。

  备注:1.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一式三份,复印件均应核对原件;

  2.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名称、类别、培训工种、地址变更 

  1.名称变更:

  (1)备案报告;

  (2)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名的决议;

  (3)原学校章程及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民政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1.上述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2.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类别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为民办技工学校的,按照申请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办学类型变更:

  (1)增设培训职业(工种)备案表;

  (2)增设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职称);

  (3)制定与职业(工种)相配套的教学计划;

  (4)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设施、设备、生活设施)清单;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6)《民办学校办学备案函》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1.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2.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地址变更:

  (1)备案报告;

  (2)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3)房屋平面图纸(应体现学校所有场所的功能布局);

  (4)房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5)原学校章程及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备注:1.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2.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举办者、校长变更 

  1.校长变更:

  学校应提交变更校长的备案报告,填报《福建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并附以下材料:

  (1)拟任校长资格(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及个人从教工作简历;

  (2)学校举办者同意变更校长的文件及理(董)事会变更校长的决定;

  (3)学校原章程和变更校长后的新章程、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2.举办者变更:

  原举办者应提交变更举办者的备案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原举办者需提供财产、债权债务财务清算报告;

  (2)民办学校办学备案函(正、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定;

  (4)学校原章程和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章程、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新举办者需提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出具产权证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还需提供在对该国有资产附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证明材料;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有效证明文件)。

  备注:1.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一式三份,复印件均应核对原件;

  2.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备案流程

  (一)材料齐全

  1.受理;2.核对材料(含专家评估环节);3.办结。

  (二)材料不齐全

  1.受理;2.退回。

  六、备案有效期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16号)文件精神,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培训学校备案有效期为3年。

  七、备案变更

  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培训学校备案变更事项可对照第三部分备案条件中涉及变更事项内容申报备案,所需材料按照第四部分备案材料中涉及变更事项内容提交备案材料。

  八、重新备案

  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贸区审批核准的省属职业培训学校所在辖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条件的,可以重新备案手续。

  (一)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备案函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备案函的;

  (四)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机制

  (一)创新日常监管方式

  自贸区审批核准的省属职业培训学校所在辖区人社局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包含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和监督检查处理的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根据监管事项检查活动及监管权限的特点,因事施策,灵活选择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检查方式,提出具体措施。

  1. 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制度。自贸区审批核准的职业培训学校所在辖区人社局依法开展年度审查和财务审查,年检结果上网公示,对办学情况异常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地调查,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责令整改。

  2.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反馈机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备案实施部门收到备案管理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为备案。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备案报送人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属实或是现场勘查办学条件不符合备案办学培养层次要求的,当即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与此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报市人社局、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贸区审批核准的职业培训学校所在辖区人社局要自形成检查初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告知检查对象,并给予检查对象3个工作日的解释申辩期。在监管对象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回访,督促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3.接受日常的投诉举报。自贸区审批核准的职业培训学校所在辖区人社局受理针对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的投诉和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4.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巡查手续和机制,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二)建立公示制度

  自贸区审批核准的职业培训学校所在辖区人社局要严格落实举报必查,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抄报市人社局、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坚决打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自贸委投诉监督电话:0592-5627116、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问题,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1. 职业培训学校备案表(空表);

  2. 省属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相关表格;

  3. 省属民办培训学校备案材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