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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31 16:49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备案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实施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现制定厦门自贸片区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备案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

  二、备案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备案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

  三、备案条件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规定及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达到其办学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达到办学层次和规模,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达到专业设置、办学规模,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七)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情况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八)学校章程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九)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一)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达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二)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条件。

  四、备案材料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一)备案申请书(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表》),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

  (九)中外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授权委托书。

  备注:

  (一)外国合作办学者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二)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一式三份,复印件均应核对原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备案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证明(有捐赠的);

  (六)授权委托书。

  备注:除6外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一式三份,复印件均应核对原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备案流程

  1.受理;2备案;3.办结。

  六、备案有效期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准予备案;对报送资料不全或有错的,则退回材料,并告知其补正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备案。

  七、备案变更

  厦门自贸片区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备案变更事项可对照第三部分备案条件中涉及变更事项内容申报备案,所需材料按照第四部分备案材料中涉及变更事项内容提交备案材料。

  八、重新备案

  厦门自贸片区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设立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重新备案手续。

  (一)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备案函的;

  (三)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备案函的;

  (四)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机制

  (一)创新日常监管方式

  市人社局逐步建立并完善包含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和监督检查处理的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根据监管事项检查活动及监管权限的特点,因事施策,灵活选择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检查方式,提出具体措施。

  1. 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制度。市人社局依法开展年度审查和财务审查,年检结果上网公示,对办学情况异常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由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实地调查,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责令整改。

  2.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反馈机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备案实施部门收到备案管理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为备案。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备案报送人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属实或是现场勘查办学条件不符合备案办学培养层次要求的,当即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与此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报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社局自形成检查初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告知检查对象,并给予检查对象3个工作日的解释申辩期。在监管对象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回访,督促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3.接受日常的投诉举报。市人社局受理针对中外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能技能培训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自贸委投诉监督电话:0592-5627116、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4.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巡查手续和机制,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二)建立公示制度

  市人社局严格落实举报必查,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抄报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坚决打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问题,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