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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31 16:51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实施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管理,现制定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一、审批事项

  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审批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对象为单位。

  三、审批条件

  (一)具有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所需要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所需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四、审批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三)管理人员提供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复印件,考评员(每个工种不少于3人,且本单位不少于2/3)提供考评员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且加盖公章;

  (四)管理制度汇编一份加盖公章;

  (五)委托函一份及被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审批流程

  1、受理;2、审核(现场核查);3、办结。

  六、审批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机制

  (一)创新日常监管方式

  人社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包含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程序和监督检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的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度。

  根据监管事项检查活动及监管权限的特点,因事施策,灵活选择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管检查方式,提出具体措施。

  1. 完善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制度。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厦门自贸片区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网公示,对发现存在技能鉴定考核情况异常的鉴定机构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地调查,对专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整改。

  2.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反馈机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审批实施部门收到审批管理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为审批。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审批报送人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属实或是现场勘查办学条件不符合审批办学培养层次要求的,当即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与此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报市人社局、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人社行政部门要自形成检查初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告知检查对象,并给予检查对象3个工作日的解释申辩期。在监管对象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回访,督促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3.接受日常的投诉举报。人社行政部门受理针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投诉和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4.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巡查手续和机制,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二)建立公示制度

  人社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举报必查,对于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依法办理,按时反馈,抄报市人社局、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快查快办,坚决打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自贸委投诉监督电话:0592-5627116、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投诉信箱等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各种方式反映问题,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形成监管合力。

 

 

审查环节

受理

初审

审核

审批

审查原则

推行“规定办理”、“一日受理”,实行“限时办理”。坚持“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

审查标准(即:依据什么来审查,审查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参照办事指南)

一、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社部发〔1993134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三、延续

 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16

一、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社部发〔1993134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三、延续

 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16

一、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社部发〔1993134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三、延续

 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16

一、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社部发〔1993134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三、延续

 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16

适用范围(该审查工作细则适用的具体事项、情况)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延续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延续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延续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延续

审查主体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

审查职责

于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的决定

审批办牵头组织业务处室及专家组进行

审批办牵头组织业务处室及专家组进行

办结,发放批文及职业能力鉴定许可证,并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审查方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网上或窗口受理

审查内容(即:审查什么?)

一、设立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设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6.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报告;

3.鉴定站三年工作报告。 

三、延续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设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6.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支持受理电子文件或利用电子证照库。

 

一、设立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设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6.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报告;

3.鉴定站三年工作报告。 

三、延续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设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6.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支持受理电子文件或利用电子证照库。

 

一、设立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设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6.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的变更(含技师、高级技师鉴定) 

1.《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2.申请报告;

3.鉴定站三年工作报告。 

三、延续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拟设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等;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6.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核对原件,支持受理电子文件或利用电子证照库。

 

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做出行政许可或是不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要点(即:关键点,审查中的几种不予许可情形等,可参考市建设局样板)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均应一式三份,复印件均应核对原件。

1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

2、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4、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1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

2、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4、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1鉴定站概况、场地设施情况;

2、拟担任鉴定站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鉴定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4、拟任鉴定站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名单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条件(如会计证等)。

注意事项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属实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属实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属实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属实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责任

 

 

 

 

廉政

防控点

是否在清单之外行使职权;

 

1、是否在清单之外行使职权;

2、是否严格按照实施规程和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审核;

3、有没有存在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等情况;

4、是否存在兜底性条款

1、是否在清单之外行使职权;

2、是否严格按照实施规程和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审核;

3、有没有存在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等情况;

1、是否在清单之外行使职权;

2、是否严格按照实施规程和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审核;

3相关事项是否严格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是否存在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久拖不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