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就业登记记录不作为补缴社保费的依据,如果只是需要补缴社保费,可直接持下面第(1)和(3)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员工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自录用之日起超30天未办理就业登记,应由单位提供以下三种佐证材料之一,向单位所属市、区就业中心申办:
(1)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2)对应补办就业登记时段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备注:已存在社保缴交记录的,请单位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办就业登记”上操作。
(3)对应补办就业登记时段的个人所得税逐月申报信息及其完税证明(不含个人所得税补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