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天数。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规定,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含在产假天数中)。
2、发放依据。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发放标准。
(1)国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省条例。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
(3)超产假的情形。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之后的延长产假(即实际产假与领取生育津贴相差的天数),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4)其他情形。
①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②法律法规未明确劳动者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应发放工资或者领取标准低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应补足差额。
③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若因用人单位少缴断缴造成劳动者领取标准降低或无法领取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