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创业培训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1-29 11:35 【字体: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创业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考务办公室签到,接受监考培训、领取学员资料和考场记录、清点试卷等。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监考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监考现场。

第二条 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应检查座位是否按要求布置,黑板、桌面、墙面有没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图案等信息,如有必须及时给予清除。

第三条 检查学员就坐情况,向学员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相关的证件(学员身份证)并要求学员在学员名单上签到。

第四条 按规定的时间分发试卷,发现问题及时与考务监督人员联系,及时解决。

第五条 维持良好的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员暗示答案。

第六条 认真检查学员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执行监考人员指令的学员,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到达的学员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处理。如发现学员有作弊苗头,应及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 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保证试卷如数收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员及主要情节作好详细的记载和认定。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遇到其它情况发生,应及时报告考务监督人员。

第九条 考务监督人员应做好巡视和考场督察工作。

第十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善离职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章 学员规则

第十一条 学员须根据考试内容需要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如:身份证、钢笔、铅笔、橡皮擦等)。

第十二条 学员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员不得入场考试,做旷考处理。学员按准考证上指定位置就坐。认真听取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学员必须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学员严格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要求就座,将证件(身份证或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方便监考人员检查证件,并在学员名单上签到。

第十四条 除开卷考试外,考试时学员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纸张、书包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考座上()

第十五条 学员需将电子通信工具调整成为禁音状态。

第十六条 学员应严格按照考场指令进行考试。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完毕,学员应在试卷指定地方用钢笔填写本人学号、姓名等学员信息。

第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自由走动;不得偷看他人试卷、与他人交换座位和试卷及答卷;不得传递纸条及其它物品、替他人解答试题。提问时必须举手示意,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特别情况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第十八条 开考后30分钟以后,学员在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区,不得在考区附近逗留、喧闹。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学员应按监考人员指令立即停笔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在监考人员引导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学员不得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和答题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学员离开考场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三章 违纪、作弊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并予纠正: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2、直到发试卷仍将书包、复习参考资料等留在座位或者课桌内者;

3、自带草稿纸或答题纸者;

4、在考试过程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在考试过程中,提前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补考。

1、在第九条所列情况中经口头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3、将试卷、答案带出考场者;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其它方式在答案上标记信息者;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考试开始以后,在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2、利用文具、衣服及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3、在学员桌面或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或在开考前发现桌面上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或工具书上写有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

5、传递纸条或试卷、答案、草稿纸等,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行为者;

6、偷看他人试卷者,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7、偷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位置上有他人的答案、草稿纸等;

8、在实践考试中有抄袭行为者;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员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以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将学员连同试卷、作弊的证据交考场巡视员或市高训中心。

第二十七条 考场巡视人员负责对学员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调查,要求监考人员如实写清学员的违纪或作弊过程。对违纪或作弊学员进行教育并要求该生如实写清违纪或作弊过程。整理好学员违纪或作弊证据。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发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厦门市创业与培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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