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二)《厦门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独资或中外合资)》一式两份;
(三)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其中租赁的还需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及复印件;
(六)合资各方的注册文件、合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和公司简介;
(八)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简历、学历证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
(九)5名以上专职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及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机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个人情况登记表。(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十)申请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需提供:
1、域名注册手续,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
2、取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
(十一)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项目的,还需提供:
1、适应需求的培训项目;
2、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
3、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说明。
(十二)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
1、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
2、具有先进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说明。
已有电子证照,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注:以上材料有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审批部门审原件留复印件,非原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的通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在厦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由厦门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机构由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审批。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结办理地址
受理地址:云顶北路842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5号厦门市人社局窗口
受理咨询电话:0592-505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