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来厦设立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发布时间: 2017-06-16 10:58 【字体:

  政策名称: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来厦设立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政策依据:《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

  《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应邀来厦设立机构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是指经市有关部门认可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载的购房款金额为标准计发的购房补贴;“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以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为标准计发的租金补贴。购房补贴一般分五年逐年核发,第一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15%;租金补贴逐年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

  申报条件: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两者统称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应于正式设立(以该机构获福建省或厦门市许可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时间为准)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在厦台湾人力资源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2.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证明;

  4.申请机构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市的承诺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领流程:提交材料——审核——办结(发放补贴款)

  受理窗口:长青路劳动力大厦1121室

  联系电话:0592-505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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