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才奖励
发布时间: 2017-06-16 10:59 【字体:

  政策名称:引才奖励

  政策依据:《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鼓励成功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成功引进”,是指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招聘的并经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双方认可的,从厦门市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入厦手续或经厦门市公务员局认可的柔性引进手续,用人单位与人才个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为其在厦缴交社保的。

  申报条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中引才奖励申请条件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于成功引才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

  2.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3.委托招聘合同及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4.入选相应人才计划的证明;

  5.引进人才近6个月在厦缴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领流程:提交材料——审核——办结(发放补贴款)

  受理窗口:长青路劳动力大厦1121室

  联系电话:0592-505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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