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变更、补发
发布时间: 2017-06-16 10:46 【字体:

  政策名称: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变更、补发      

  政策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申领流程:

  1.注销、补发: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2.变更手续:受理—审核—批准。

  具体业务指南可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mhrss.gov.cn)查看。

  受理窗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6号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12333,0592-77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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