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
政策内容: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符合相关基本条件和要求,可按专业自主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按专业自主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过1篇以上(含1篇)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并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不含增刊)的本行业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参评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参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学本科从事本专业工作11年以上。
申报和评审流程: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经信委(经委、经发局)职改部门初审。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设区市工程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设区市人社局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相应工程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和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共同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工程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社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厦门市受理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