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发布时间: 2017-06-16 10:49 【字体:

  政策名称: 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2号)

  政策内容:凡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直接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符合相关基本条件和要求,可自主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号的医疗卫生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参评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大陆地区相应的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未取得者,不得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和评审流程:在闽台湾地区居民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并随附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所在设区市台办同意后送交设区市卫生局职改部门初审,由设区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卫生专业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预审同意方可提交评审。经福建省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评审通过后,报福建省人社厅批准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受理部门:厦门市卫生和计生委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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