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4-34-02-2025-002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厦人社〔2025〕179号
生成日期 2025-08-29
标 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发放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待遇发放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4 09:46
字号: 分享: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0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养老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养老保障金发放,现就有关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障对象登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拟列为养老保障对象的初步名单后,应通过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排查不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指导和协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公示拟列为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后,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汇总填报《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花名册》和《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汇总表》。镇政府(街道办)审查花名册、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并报区农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花名册和汇总表。征地获批后,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征地批复文件和已经备案的花名册、汇总表,在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申办养老保障对象登记。

  (三)养老保障对象按照征地批复文件涉及的村(社区)进行批量登记。同一征地批复文件涉及多个村(社区)的,按村(社区)分别登记。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耕地被多次征收的村(社区),按征地批复文件分别登记。

  (四)已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规〔2022〕15号)录入被征地人员信息库但未一次性缴费也未领取被征地人员缴费补贴的人员,若同时符合列为养老保障对象条件的,可列为养老保障对象并进行登记。

  (五)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在征地获批后死亡的人员,若符合列为养老保障对象条件的,可进行养老保障对象登记。

  (六)征地获批时处于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和军士,按照《办法》规定列为养老保障对象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申办养老保障对象登记手续时予以注明。

  二、缴费补贴发放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对象,可每年申领上一年度费款对应的缴费补贴,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发放;其在外地的缴费也可申领缴费补贴。可享受缴费补贴的费款属期范围为征地获批次月至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当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可申领当年度费款对应的缴费补贴。

  养老保障对象补缴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补缴费款属期的缴费补贴;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一次性缴费的,申领缴费补贴时,其一次性缴费费款属期全部计入申请一次性缴费当年。

  (二)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养老保障对象,因误缴费或违规缴费等原因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先退回相应费款属期的缴费补贴。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对象,每年缴费到账后即可申领当年度缴费补贴,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账划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可享受缴费补贴的费款属期范围为征地获批当年至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年。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需同步申领当年度缴费补贴。

  养老保障对象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补缴费款属期的缴费补贴。

  (四)同一年度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个险种缴费记录的养老保障对象,由本人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个险种的缴费补贴。

  (五)曾申领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养老保障对象,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年剩余未补贴金额不足4000元的,其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剩余未补贴金额计算。

  (六)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已经批复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新增的养老保障对象中,在2025年8月底前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在此期间曾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若其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则缴费补贴直接发给个人。

  三、养老保障金发放

  (一)养老保障金由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障对象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领,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发放。

  (二)符合享受养老保障金条件的养老保障对象中,征地获批当月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征地获批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障金。

  (三)符合享受养老保障金条件的养老保障对象中,征地获批当月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申领、同步发放。

  (四)征地获批至2025年8月期间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障对象,缴费补贴与养老保障金同步申领,若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条件,缴费补贴从申领次月划入个人账户,相关待遇按以下方式发放: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划入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金额除以139个月调增个人账户养老金。

  加发养老保障金:从申领次月起加发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标准按剩余未补贴金额除以139个月计算。其中,剩余未补贴金额为60000元减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补发养老保障金: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至申领当月期间的养老保障金予以补发,养老保障金标准按60000元除以139个月计算,其中:有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需扣除补贴金额后计算。

  (五)养老保障对象或相关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时,养老保障金列入养老待遇计算范围。

  (六)养老保障金的暂停、终止和不予支付,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业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缴费补贴和养老保障金发放相关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缴费补贴或养老保障金的,对骗取套取的缴费补贴或养老保障金予以追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开展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附件:1.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花名册(样本)

  2.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汇总表(样本)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

  • 厦人社[2025]179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