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5〕1号

各区人社局,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

  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批核准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按照审批职能范围负责在厦民办技工院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在厦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人社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民办技工院校应遵守以下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设施设备情况。民办技工院校开设的理论和实训课程教学所必备的设施设备在后续办学过程中应配置到位,保障学生的日常使用。

  (二)办学场所条件。民办技工院校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各类建筑应符合建设、环保、应急、卫生等相关规定,容量大小应与培养规模相匹配。

  (三)依法办学情况。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学活动,并向人社部门报备年度和学期教学材料。学校举办者、负责人(校长)、办学场所、名称、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类别进行变更应事先经审批机关核准。

  (四)内部制度情况。民办技工院校应完善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校园使用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等。

  (五)师资配备和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建立与办学目标、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各专业专兼职教学人员的数量、比例、年龄梯队应合理,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六)教学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求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教学活动,同时按规定对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七)安全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各级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做好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校园安全工作,维护校园良好秩序,同时按要求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安全管理和跟踪记录。

  (八)收费和财务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严格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学生进行收、退费,同时落实好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九)招生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学校还应兑现招生宣传承诺,按照宣传内容,开展专业教学活动,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

  (十)就业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及时对毕业学年的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帮助学生高质量就业。

  (十一)实习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开展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年检年报。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和商事登记机关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同步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遵守以下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培训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满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条件要求,积极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培养服务,发挥城乡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资源的供给作用。

  (二)日常办学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人社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中的许可范围自行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合理选用教材。依法依规进行招生,与学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规范培训流程,建立并完善招生广告(简章)、人员管理、校舍档案、财务管理、设备场地维保记录、培训协议、培训过程等资料台账。

  (三)年检年报。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和商事登记机关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同步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的,应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应提前 6 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八条  联动监管。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办条件、办学管理、教育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年检年报。人社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各项检查情况核实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年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出具年度检查初审意见,对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年报不实的情况及时函告登记机关。

  第四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处罚及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处罚及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问题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