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02-01-2022-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厦府办规〔2021〕18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29 | ||
标 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已经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当月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第三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人员,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同时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