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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和认定依据
[发布日期: 2024-11-18 02:40] [字号:]
 就业困难人员包含以下三大类群体:

 

1.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具有厦门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2)持《残疾人证》人员;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脱贫劳动力,指具有厦门市户籍且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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