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