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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2024-02-01 03:34] [字号:]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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