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生实习见习补贴、租房补贴及交通费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有意向来厦实习见习的台湾学生
(二)申报条件
在厦实习见习的大中专以上同等学历(学位)的在读台湾学生或当年度毕业的台湾毕业生;实习见习时间超过1个月;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可分次分段实习。
首次从境外来厦实习见习的可申领一次性交通费补贴。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实习见习时提交(网络提交电子版):
台胞证;
手持台胞证半身照片(能清晰体现台胞证件号码);
《实习见习协议书》(需体现实习见习时间、实习见习工资、工作岗位等要素);
在校生提供有效的学生证件/已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申请交通费补贴的还需提交:近1个月内的入境记录(入境时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打印)。
2、申请补贴资金时提交:
单位资金收据(可邮寄)
(四)办理程序
1、岗位申报及发布。单位将拟定好的岗位及条件通过厦门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单位账户内的“台湾学生实习见习”模块申报,人社部门通过网络审核后发布。
2、实习见习人员使用及审核。台湾学生直接与单位联系商洽,由单位确认人选后通过网络系统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经人社部门初审后,实习见习人员上岗。在实习见习人员到岗的一周内,用人单位需提交完整的申报附件材料。
3、实习见习补贴和租房补贴拨付。实习见习期间,单位须按标准逐月垫付补贴给学生,实习见习结束后由单位通过网络系统,确认自动计算补贴金额无误后,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邮寄或报送单位资金收据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湖滨东路319号)。
五、办理时限
全年开放申请
六、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受理窗口
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92-5396591
地址:湖滨东路319号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需在实习见习台生到岗后及时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实习见习期间按政策先行垫付补贴。
二、台生实习见习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奖励
(一)申报对象
厦门市人才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推荐10人及以上在厦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生(以网络系统结算为准)
(三)应提交的材料
单位资金收据(可邮寄)
(四)办理程序
申报手续均由人才服务机构满足条件后申请。
1、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的实习见习模块申报推荐的台生,与用人单位申报实习见习人员时填写的推荐机构匹配无误后,列入机构推荐人员列表。
2、奖励拨付。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网络系统,推荐列表达到10名以上实习时间满一个月的台生即可申请核拨奖励。确认自动计算补贴金额无误后,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邮寄或报送单位资金收据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湖滨东路319号)。
五、办理时限
全年开放申请
六、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受理窗口
市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92-5396591
地址:湖滨东路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