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核发
政策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政策内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申报条件:1.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具资格证明;
2.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申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
具体业务指南可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mhrss.gov.cn)查看。
受理窗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6号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12333,0592-770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