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台、港、澳人员备案手续(或合同续签)
发布时间: 2017-06-16 10:46 【字体:

  政策名称: 聘雇台、港、澳人员备案手续(或合同续签)

  政策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申领流程: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具体业务指南可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mhrss.gov.cn)查看。

  受理窗口: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26号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12333,0592-77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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