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5〕3号
各区人社局,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持续优化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第二章第五条(九)招生管理内容修改为:民办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一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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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60-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