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5〕3号

各区人社局,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持续优化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第二章第五条(九)招生管理内容修改为:民办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一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