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14-02-26-2025-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规〔2025〕3号 |
| 生成日期 | 2025-12-09 |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一、修改背景
为持续优化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办学行为,现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制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
三、修改内容
(一)原政策条款
第五条(九)招生管理:民办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学校还应兑现招生宣传承诺,按照宣传内容,开展专业教学活动,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
(二)修改后政策条款
第五条(九)招生管理:民办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包含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核准的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5〕1号)》一致。
五、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0592-285328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