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4-34-03-2021-031 | 主题分类 | 人才服务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厦人社办〔2021〕36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29 | ||
标 题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精神,以服务行业需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原则,坚持以用为本,畅通技能人才发展渠道,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决定在我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和全面推进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
(一)鼓励支持我市大中型企业、重点产业链和“三高”龙头企业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有关规定,按流程向市人社局申请备案,开展主营业务、关键领域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二)全面完成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60号)要求,市属技工院校应在4月30日前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推动技工院校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参与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有序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工作。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105号)工作部署,引导符合备案申报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流程向市人社局申请备案。
二、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支持经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备案企业为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备案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提前15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必须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和考核全过程电子监控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二)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完成备案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备案院校每批次认定开展前10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院校评价过程实行抽查,强化评价质量监管。备案院校对企业员工、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开展。
(三)规范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场所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加盟等方式授权和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在省备案的非厦门市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按《关于做好省级评价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闽劳鉴〔2021〕4号)要求向市人社部门提交报备材料,市人社部门对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技术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展认定工作。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不得随意降低申报条件或考核标准。
4.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对外招生宣传时不得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自律,接受监管。各认定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制发和统计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全程留痕,责任有记录、可追溯、可查询,主动接受市人社部门的监管。各评价机构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人社部门上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指导,提升服务。市人社部门将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申报程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题库建设等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市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运用“互联网+”模式,对机构、人员、考务、题库、试卷、成绩、证书等重要环节全流程监管。
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对备案期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违规操作的,取消备案责令退出,不再纳入备案范围。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共同打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品牌。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参照《关于重新制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2019〕381号)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许艺 5320602,黄荔钗 5117052
附件:厦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细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厦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我市技能人才培养的评价机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定义、依据及条件
一、定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二、依据
(一)认定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准入类和面向全省开展的知识技能型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定级别。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三)认定标准。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认定机构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机构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基础条件。
3.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设有负责技能培训与考核的专业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每个职业(工种)配备3名以上考评人员。
5.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仪器仪表、视频监控、安全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具有直播方式的远程视频监控和保存留痕能力。
6.建立符合人社部命题技术规程要求的题库,并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
7.具有完善的《技能等级认定命题、考务工作规程》、《档案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认定安全保卫制度》和《质量管理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自愿接受市人社部门的监督。
(二)具体条件
1.用人单位条件
(1)在我市域内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中型企业,原则上参保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从业技能人员较多,且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衔接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2)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或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本企业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员工不少于50人。
(3)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备与所申请的职业(工种)相适应工位(包含设备)10个以上。
(4)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5)以技能培训、业务咨询等为主营业务的用人单位不纳入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范围。
2.院校条件
(1)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备案,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本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条件
(1)具备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评价规模,参与本市人社部门技能评价人数占总规模比例不得低于30%。
(2)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且与培训评价职业(工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场所、理论知识考核场所、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或为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优先考虑。
第二部分 编制方案
四、评价方案编制要求
(一)总体情况。描述本单位规模、经营范围、人员、专业设置情况,拟开展职业(工种)和本单位主营业务(专业设置)关系,拟开展职业(工种)企业在岗职工人数、院校在校生数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近3年培训规模。
(二)组织架构。拟开展评价机构应当就每个评价职业(工种)组建一个工作专班,包括该职业(工种)评价负责人、联系人、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督导人员等。
(三)评价规范。拟开展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格式,以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评价规范。原则上每个职业(工种)评价规范应当包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每个级别应该在工作职责、工作难度、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梯次分明。
评价规范应当明确每个职业(工种)的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安全生产考察、职业道德评定等。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实际需要,明确不同评价方式考核分数权重,或者明确多种必考项,全面考核员工综合素质(原则上应当设置一定量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同时建立评价职业(工种)岗位职工职业成长通道制度,明确工资待遇、职位职级和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对应关系,激发企业职工参与评价的积极性。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设置评价规范,科学设定评价内容。
五、试题开发及题(卷)库建立
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原则上每个职业、每个等级题库的理论知识题量不少于1200题(卷库不少于10套),技能操作卷库不少于10套。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论文答辩或技术评审试题不少于10题。拟开展评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题库卷库,并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更新题库卷库,满足培训评价发展需要。
第三部分 备案评估
六、备案材料
(一)企业备案申报材料详见附表1。
(二)院校备案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材料详见附表3。
七、备案材料申报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定期受理机构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汇总,对照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核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八、备案评估
评估组对申请备案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择优遴选,除院校外,原则上同一职业(工种)备案的评价组织不得超过 2 个。专家组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对申请备案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九、评估结果公示
市职鉴中心按照“成熟一个、备案(受理)一个”原则,将评估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评估和公示情况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人社厅,经省人社厅复核后,将合格机构统一报人社部备案。经人社部同意备案的认定评价机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进行机构编码,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届期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十、制定方案
实施认定计划前,认定机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市职鉴中心备案,内容包括:培训情况、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认定。
十一、实施评价
认定机构按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组织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过程进行全程现场督导。用人单位对本企业员工可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评考权重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主确定。院校学生可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理论考试成绩可选择由本专业(科目)结果考试成绩替代,对于人社部在我省试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模式的专业,可以过程考核结果作为取证依据。
十二、结果备案
认定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及时汇总认定结果,主动将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布投诉及成绩复核方式。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按要求报市职鉴中心。
十三、证书管理
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评价批次,市职鉴中心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可,统一编制证书号码,并将信息上报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传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提供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十四、档案管理
评价机构在每次评价结束后,及时在监管平台存档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提交考评工作记录和督导报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资料应妥善保管,责任可追溯、可倒查。报名、考务、命题等过程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数据、视频等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第五部分 质量监督
十五、督导原则
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每年定期向市人社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市职鉴中心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员,随机按照企业报送的评价计划开展评价过程质量督导,每年对每个备案企业抽查不少于一次,将针对过程督导、事后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核实,并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六、违规处理和退出机制
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存在组织舞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该机构的备案申请。一年内未组织实施一次评价工作或已不具备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取消其备案资格、退出备案机构目录,此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机构的备案申请。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本机构的评价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